青岛公积金新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格提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7-24 01:17:56

2月7日,我从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4年3月10日起,青岛将实施“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贷款定额计算、贷款申请资格支付标准等调整。下面的编辑总结和安排了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新政1】申贷资格的缴存标准调整: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贷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存款标准是“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而在贷款申请中近6个月,连续正常存款3个月,累计存款6个月”,该贷款申请存款标准是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发放的临时措施,规定相对宽松。目前,我国的外部环境和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

  【新政2】贷款额度计算调整: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按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余额倍数的办法。同时,账户余额以5000元为起点,账户余额小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保障性住房贷款,是贷款申请人和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20倍,同时设定账户余额1万元为起点,账户余额小于1万元的,账户余额为1万元。

  【新政3】细化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此外,在保留贷款偿还能力确定的贷款金额的基础上,将申请人的贷款金额与公积金账户的存款额挂钩,按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其中负担得起的住房按贷款金额的20倍计算,体现了申请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并根据购买类型设置了5000元和1万元账户余额起点,如果账户余额低于起始点,中低收入阶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也将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为使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惠及更多缴存职工家庭,更好体现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原则,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按借款申请人单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做出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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