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购新政:购房拿证三年内不得转让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23 22:36:20

5月15日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和成都高新区南方公园,购买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买受人应当对购房地区进行户籍登记(住所迁入购房时间不足24个月的,在购房地区有稳定的就业和连续支付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障),或户籍不得在拟购买该房屋的地区内,但须在拟购买该房屋的范围内稳定使用,并须连续支付超过24个月的费用。本市两名以上登记居民的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少于一套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是本市登记居民的成年单身家庭,未登记居民的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没有自己的产权住房。

  原始政策如下:

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屋”生活,而不是“定位”,支持合理的生活需求,努力实现就业与生活的平衡,牢牢把握住房行为的投机,保持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和成都高新区南方公园购买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买方须持有拟购买该房屋的地区的户籍(在该地区已将户籍转往拟购买该房屋的地区,为期不足24个月,须在拟购买该房屋的地区内稳定地受雇,并须支付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障),或户口登记不得在拟购买该房屋的地区内,但须在本地稳定雇用,并须在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获支付社会保障。(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二)在全市范围内,城市户籍中的两个以上家庭拥有下列(包括一套)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城市居民的成年单身家庭,而城市非居民家庭在全市没有产权住房。

2.在成都市高新区、庆阳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峪区、新都区、文江区、双流区、皮都区西部公园购买新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买受人应当在上述地区进行户籍登记(户口已转移到上述地区少于24个月的,应当在上述地区稳定就业,连续支付社会保障12个月以上),或者户口登记不得在上述地区登记,但当地稳定就业的报酬应超过24个月。

(二)在全市范围内,城市户籍中的两个以上家庭拥有下列(包括一套)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城市居民的成年单身家庭,而城市非居民家庭在全市没有产权住房。

(三)在我市另一区(市)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中,承租人应当办理城市户籍或者城市户籍,但在城市内稳定,社会保障连续支付12个月以上。

(四)夫妻离婚后,家庭成员在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的,应当按照离婚前的家庭总数计算夫妻拥有的住房数量。如果父母投资于一个成年子女,他不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家庭购买房子。

(五)全市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取得房地产证书三年后,方可转让。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政策规定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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