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劳动者本人(已婚,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在城市没有自己的财产权(包括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每年可以申请退房一次,每次退房金额不得超过去年汇款金额的50%。
退房政策的调整还包括: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以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申请退房,退房金额自职工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房屋的退房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住房补贴金额除外)。
职工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普通自建房屋的,可以自建设项目竣工或者危险房屋鉴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退出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竣工或者发放之日起一年内的余额,不得超过房屋实际支付的费用总额。
对于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正常结算或者提前结算,职工可以自结算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为最后提取期内(不超过2年)偿还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贷款条件的调整包括:职工在长沙市全额支付6个月的公积金,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以前的政策,时间必须超过一年。同时,由于工作的变化,职工在不同的地方支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长沙市公共公积金中心的长沙,存款时间根据原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