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楼市新政策:取消居民在兰购房套数限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1-02 00:43:32

兰州市出台了住房市场新政府,取消了对兰市住房数量的限制,放宽了优惠政策,促进了住房销售,适度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一,取消对商品房发展项目模式和面积的限制。

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类型和面积的限制,取消对当地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兰市购买商品房数量的限制,取消对境外个人和机构购房的限制。取消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形象进度的限制.

鼓励支持外来户籍人员(包括城郊县、兰州新区人口)在兰州买房,凡在兰州购买新商品房和二手房,实际在兰州居住的,可以在兰州办理购房者家属及其失业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定居手续。

鼓励住房需求集中的单位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住房和保障性公寓剩余住房,如职工公寓、集体宿舍、个人住房等,以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满足职工购买保障性公寓剩余住房的相关要求。

  第二,放宽优惠政策,促进房屋销售。

鼓励居民改善其性住房需求。家庭购买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契税,契税的60%由受益人财政缴纳;第二套新商品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契税,由受益人财政缴纳契税的50%。

上述补贴自8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个人购房2年以下的,全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按销售收入差额减去购房价格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房屋超过2年(包括2年)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房、购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鼓励信贷支持,以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银行金融机构及时审查和发放商品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结合的贷款,以支持居民自建住房,改善住房需求。

为了改善生活条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应调整最低首付比率不低于40%,并根据借款人的信贷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以改善生活条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以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包括),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套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率最低为20%。对于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在业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率为30%,以改善生活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

放宽撤销房屋公积金的条件。职工足额支付住房公积金3个月(包括)的,如果他们及其配偶在存款城市没有自己的住房和租房,可以凭没有房地产证书的情况,撤回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职工自房购买的,可以根据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在三年内申请撤回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并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退出金额不得超过房价;职工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可以提取公积金和配偶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

做好住房公积金支付和存款的相互确认、转移和继承工作。职工在就业地支付住房公积金,在登记地购买自己的住房的,可以向就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降低职工买房的费用。

  第五,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中介企业实行租房特许经营,允许中介企业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住房来源,鼓励中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研究制定规划开发方案,支持养老房地产、旅游房地产等规划开发项目的发展,有效促进房地产领域分类细化和质量提升。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的住房投放租赁市场向社会出租,或从单一的开发销售方式向租赁的老年房地产、旅游房地产等投入租赁;鼓励房地产企业与经营房屋租赁的中介企业合作,建立一体化、专业化的开发与租赁经营模式。

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区县政府通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金补贴或购房服务,并为满足住房困难要求的业主提供固定针对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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