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苏州市政府就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调整非注册居民住房购买政策、完善差速器住房信贷政策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I.限制购买政策
非城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当自购房之日起2年内提供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登记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开发企业或者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贷款限制政策
1.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买过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率保持在20%不变。
2.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购买普通住房的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率应保持在30%不变:
(一)有购房记录,但在申请贷款买房时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有一个住房单位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三)只有一套住房,虽然住房贷款已结清,但贷款已结清。
3.在苏州市区(不包括吴江区),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率由40%调整为50%,条件是住宅家庭拥有一套住房,而相应的购房贷款尚未结清。苏州市区(不包括吴江区)一般购房商品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从40%调整到50%。
4.居民家中有两个或更多房屋,住房贷款未结清,"三组"和上述住房贷款将继续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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