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11 00:06:01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质上增加部分职工的住房工资。在离婚案件中,房屋公积金的分割往往涉及一个问题。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点及其退出权力的限制,公积金的分割与其他财产的分割是不同的。

  第一,房屋公积金的性质及婚姻家庭财产的拥有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建立新的城市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建立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改变住房分配机制,提高劳动者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它是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福利机制之一。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去年职工本人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和职工总工资,逐月收取个体职工及其单位,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放、管理和专用金。

在本质上,住房公积金仍然是一种福利,从原来的一次性福利房改为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分享的一种福利转换形式。其基本属性是由国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组织管理、职工家庭购买的住房长期节约,适用于住房建设和家庭住房的重大修缮相关部门。

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是工作人员薪金收入的一部分,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增加的住房薪金,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在服务中存放的长期住房公积金。第三条规定:员工所在单位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归工作人员所有。

,其中男女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中的金属夫妇的共同财产。

换言之,存放在房屋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并非“实际取得”,但在婚姻关系中,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共同财产。

由于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分为离婚个案。但是,应严格按照婚前或婚后的时间划分,只有婚后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二是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

一、夫妻离婚不是公积金退出的合法理由。

:职工自住房的购买、建造、改建和大修,不得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其他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的特别基金,只能是专用的。也就是说,公积金的使用,必须用于购买房屋或主要维修所购房屋等。如果这些情况不存在,只能等待员工退休,调换一次方案。至于夫妻离婚,撤销公积金并不是合法的理由。

2.公积金的执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不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积金的筹集、经营、管理、提取和使用,其目的是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化,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建立营运资金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院分工后,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由此可见,这些规例清楚说明,房屋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民法的一般原则对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进行了分解。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来看,虽然公积金属于个人,但部分权力受到限制,这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不同。如果出现退出公积金的法律条件,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销公积金,。

、经济纠纷的通知不得关闭,冻结和扣缴社会保险资金,、经济纠纷时,不得封存、冻结、扣减社会保险资金。结合这一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住房公积金和养恤金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类别,不能强制执行。

  三、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应当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以另一方名义,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配公积金。不过,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个案时,我们不但要遵守婚姻法的规定,而且要顾及规例的规定和目的。因此,在处理这类个案时,我们只应判断(或调解)公积金的拥有权,而不应限制退出的时间。

在试验实践中,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住房公积金:

双方仍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应当计算婚姻存续期间的基金总额和每人分摊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公积金在各自名义上的不平等数额和退出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需要,一方可以考虑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差额补偿,使双方所收到的资金是平等的。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