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最新规定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27 22:22:05

请问福州住房公积金在2015年撤销和支付租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2015年,福州市结合福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暂行规定,规范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一,在福州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本人和配偶的名义,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地没有自己的住房和出租住房的,可以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二,职工可以按月全额缴纳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并在租赁期6个月后申请退房支付租金,第一次申请退房的金额不得超过6个月的租金。每隔12个月,您可以申请提款,提款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租金。

(一)职工出租公共租赁房屋的,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租金支出。申请取款时,必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并签署对提交材料的租赁行为和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二)职工出租商品房和其他非公有出租房屋的,按每月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提取。今后调整提取标准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退房时,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无房(有效期一个月)、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签约承诺中的未婚承诺)、对租赁行为负责的承诺书和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以上申请退房的住房公积金,每月退房租金不得高于职工家属每月支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职工提取申请资料完整的,经审核无误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办理。申请数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受理撤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核实确认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在五年内申请撤回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信贷体系。

五、原租房公积金政策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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