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3-11 20:00:41

时间:2015-04-01 来源:融360 作者:李志洁

上海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的民生待遇标准.经调整的民生保障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相关就业补贴标准、工伤保险三种待遇标准,以及职工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等。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失业保险调整后,第三标准失业保险每批提高19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255元、1310元和1360元。13~24个月失业保险标准为1~12个月失业保险标准的80%,基本标准按城镇“最低保险”标准确定,比城镇“最低保险”标准高出10元左右。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1456元/月提高到161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910元/月提高到1010元/月。同时,上海市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19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为214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第一,一至四年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已按现行待遇标准调整:第一级伤残380元/月,二级伤残350元/月,三等伤残330元/月,四等残疾310元/月。其中,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恤金手续的人,如果按照规定增加的残疾津贴低于2015年的养恤金增加额,则在工伤第一至第四等级伤残的人应按养恤金增加的数额支付;第二,不能自理的人的生活照护费用按目前的治疗标准进行调整:生活不能自理210元/月,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170元/月,部分生活不能自理130元/月;第三,在职死亡人员的家属养恤金标准也将在同一时间进行调整,按现行治疗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将201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同时,2015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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