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董事长“空手”炒房 骗取银行贷款近3600万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7-11 01:28:17

资料来源:“楚田都市报”作者:“楚田都市报”

盗取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抵押证明,欺骗银行“内鬼”骗取房款3.572亿元。武汉宏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峰被指控为贷款欺诈罪,2012年3月14日在武汉中原审理。
  
2006年12月,武汉宏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武汉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井房地产)与湖北天伦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的天伦房屋包装和出售权。意外的是,宏景房地产因外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关闭。
 
为了解情况,杨晓峰与宏景房地产签订了11份购房合同,并以职工等名义从银行获得个人住房贷款920万元。2007年3月,杨晓峰签署了26份购房协议,从鸿景房地产购进了一批商品抵押贷款房。杨晓峰贿赂了银行客户服务经理路,获得了26笔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为2652万元。
 
从那时起,杨晓峰就用一些偷来的钱帮助宏景房地产偿还债务。他的合同天伦华住宅是未封的,但他没有得到预期的收入,但损失了钱。2008年9月1日,杨晓峰到公安部门自首。截至2012年3月,他仍欠银行1690万元贷款。
 
  14日庭审,杨晓峰对指控事实并不否认,但辩称,贷款并非其个人使用,均是公司行为,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杨晓峰盗用他人身份贷款炒房,并伪造证明,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友安表示,贷款诈骗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不仅严重损害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及其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体制,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防范。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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