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替人担保反成借款人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2-29 03:04:50

时间:2014-07-21。资料来源:河南法律制度,论文作者:河南法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活跃,这不仅给人们融资带来了便利,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可预测的风险。不,五阳县的一名男子在为朋友担保贷款时,没有注明担保人的身份,而是签署了借款单,成为借款人。

  舞阳县的小勇是出了名的讲义气的人。2012年3月,小勇为帮助急需用钱的朋友郭某借款,向贷款人李某承诺,如果郭某还不了钱,他替郭某还。在小勇的再三承诺下,李某将3万元借给郭某。郭某随后给李某写了张借据,借据中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等内容。小勇为让李某放心,就在郭某所写的借据落款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

  2012年底,李某归还了李某利息9000元之后不再还款。李某多次找到小勇和郭某要求还款,而二人却总是相互推诿。多次讨要无果后,,请求判令二人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

  在庭审时,小勇称借款虽属实,但钱没经他的手,李某直接把钱借给了郭某,钱是郭某借的,他只是担保人,应由郭某归还借款。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小勇在李某和郭某借款的借据中的借款人处签了自己名字,并未写明其是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故小勇主张保证人身份不能成立,小勇和郭某应同为该项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所借款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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