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的这些内容至少13分,一分都不能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6-05 09:59:46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至少包含13分,分别分布于第一节,第二节和第六节的内容中。接下来,职称君重点介绍一下这几个章节的重要必考内容。



【必背考点1】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应纳税额计算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提示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记忆口诀】只有了解了征税范围,才能知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从而正确计算。

【考情预测】本考点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历年考试中考查频繁,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通常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2】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L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5)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8)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记忆口诀】主要针对非营利房屋给予优惠,理解记忆。

【考情预测】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一般会以小案例或者选择、判断形式考核。要熟练掌握以上列举的内容。


【必背考点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记忆口诀】只有一种情况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有时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4】契税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①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缴纳契税;

②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4.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契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记忆口诀】契税是针对受让方征税,重点关注计税依据和计算,可以结合相关题目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5】印花税纳税人


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设立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记忆口诀】直接受益或使用的人为纳税人。利用排除法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通常是直接考核纳税人有哪些。


【必背考点6】印花税征税范围


1.合同类: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1)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2)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如:企业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未列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如:税务登记证。


【记忆口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可以按照下面口诀记忆: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权利证照是重点,各类合同通过反复积累去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


【必背考点7】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合同上的“金额”、“费用”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记忆口诀】合同记载多少是多少;不记载的按件征收。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偶尔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职称君声明一下,这些重点章节的知识点总结,只是根据历年考试的重点,进行的一个总结性分析,并不代表考试的全部,所以希望各位小伙伴在利用这些重点总结的时候,把这些总结作为一个参考,不要依赖这些总结,尤其是在做题的时候,如果发现自己有错题,也就说明自己有知识还没有搞清,这时候一定要及时回归教材,把这些易错的知识点搞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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