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背!背!《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六章20个必背考点!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8-22 20:03:41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1】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应纳税额计算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提示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记忆口诀】只有了解了征税范围,才能知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从而正确计算。

【考情预测】本考点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历年考试中考查频繁,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通常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2】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L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5)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8)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记忆口诀】主要针对非营利房屋给予优惠,理解记忆。

【考情预测】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一般会以小案例或者选择、判断形式考核。要熟练掌握以上列举的内容。


【必背考点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记忆口诀】只有一种情况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有时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4】契税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①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缴纳契税;

②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4.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契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记忆口诀】契税是针对受让方征税,重点关注计税依据和计算,可以结合相关题目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5】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规定

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2.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①根据有关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税。

②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税。

③单位、个人在改建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税。

【提示】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出租的房地产,产权未转移则不征税。

3)房地产的交换,征税。

【提示】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免征。

4)合作建房自用,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5)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后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税。

6)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7)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8)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实质上转让的,征税。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确定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查找税率

计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提示】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记忆口诀】对于土地增值税范围的特殊规定,需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考试往往将征税和免税规定混合一起考,因此要能准确判断。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首先应掌握扣除项目及金额,这也是核心内容,只有掌握了该内容,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难,所以初级中较少涉及,主要考查文字性的规定。


【必背考点6】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纳税清算


1.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记忆口诀】注意记忆其中的比例和年限。

【考情预测】本知识点一般是通过选项或者直接判断的形式进行考核。


【必背考点7】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1)纳税人

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提示】①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②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具体确定如下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只有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记忆口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个知识点均是考点,要在做题的基础上强化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通常时考核文字性的规定,同时也可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8】车船税法律制度


1.纳税人

车船税纳税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提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

。具体包括:

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提示】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


3.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4.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数、整备质量吨位数、净吨位数和艇身长度。


5.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

1)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3)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5)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6)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6.车船税税收优惠(11项)


7.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记忆口诀】计税依据是关键,征税范围和计算次之,在做题的基础上记忆相关知识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中多选题中涉及,偶尔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9】印花税纳税人


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设立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记忆口诀】直接受益或使用的人为纳税人。利用排除法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通常是直接考核纳税人有哪些。


【必背考点10】印花税征税范围


1.合同类: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1)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2)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如:企业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未列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如:税务登记证。


【记忆口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可以按照下面口诀记忆: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权利证照是重点,各类合同通过反复积累去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


【必背考点11】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合同上的“金额”、“费用”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记忆口诀】合同记载多少是多少;不记载的按件征收。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偶尔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12】资源税


1.。


2.征税范围和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金属矿、海盐。

【提示】人造石油不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提示】销售数量: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因纳税人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④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減税或者免税。

2)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x适用定额税率


【记忆口诀】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是重点,强化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13】关税纳税人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包括: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提示】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


【记忆口诀】进出口货物的公司或人。

【考情预测】本考点一般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直接涉及。


【必背考点14】关税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1.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提示1】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提示2】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1)普通税率。对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2)最惠国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

3)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税。

4)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特惠税率征收。

5)关税配额税率。是指“关税配额限度”内的税率。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6)暂定税率。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的确定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些情况除外(具体情形参考教材)。


【记忆口诀】不同的税率针对不同的协议或地区,要准确区分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都是直接考核具体的规定。


【必背考点15】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与从价税相同)


【记忆口诀】首先要熟悉哪些货物是从价计征,哪些是从量计征,哪些是复合计征,然后掌握关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四种方法。

【考情预测】此处对本考点概括性地进行了总结,其中具体的计税依据需要结合教材掌握,考试时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一般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16】关税税收优惠


法定性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记忆口诀】税额小,无价值,无偿赠送,纳税人无收入等情况给予优惠。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都是直接考查关税的法定减免税。


【必背考点17】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3.税率: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x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5.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记忆口诀】注意计税依据和征收管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都是直接考核相关规定,难度不大。


【必背考点18】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提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税率: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3)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6.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6)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提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特定情形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具体情形参照教材)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记忆口诀】注意与车船税对比记忆。一个是购买时交的税,一个是持有期间交的税。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偶尔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19】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提示】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3.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5.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

2)学校;

【提示】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3)幼儿园;

4)养老院;

5)医院。

【提示】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提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记忆口诀】可以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比记忆。一个是城镇土地,一个是耕地。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是直接考核相关规定,难度不大。


【必背考点20】烟叶税


1.纳税人:。

【提示】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3.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20%


4.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具体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天。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就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记忆口诀】为了抑制吸烟而征收的税种,可结合消费税中卷烟和烟丝的内容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注意其可以与增值税结合考查。但难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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