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速路异物致车损 保险公司先赔后追偿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05 01: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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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撞异物致使车辆损坏严重,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赔款后,,,,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向保险公司支付追偿款项。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2日,王某驾驶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奔驰牌轿车,在沿京藏高速行驶至张家口市方向90KM+680M处时,突然与路面异物(铁片)碰撞,造成了车辆前部损坏严重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由其承担自身的全部损失。


案件处理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查勘员迅速联系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并指导车主将受损车辆送往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同时委托北京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人员进行复勘和定损,最终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共承担此次事故中包含车辆损失、施救费用及公估费用共计330645.23元的赔偿责任。


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标的车车主签署了保险车辆权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了向高速公路管理方的代位求偿权利。在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协商未果后,,请求判决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款330645.23元。


法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方认为,驾驶员王某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所撞的异物是外界因素导致,并非高速公路本身损坏的设施,且具有偶然性,无法及时发现,故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此事故不负有责任,而保险公司与车主存在商业性质的保险合同,车主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未尽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管理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及时消除,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高速公路是收费道路,标的车在驶入被告管理的路段后,即与其形成了“道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和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保障原告安全行驶的义务,但实际并未履行到位,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对原告承保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上述主张,代理人同时向法庭呈送了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等证据,及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最终,,定被告人对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方负担损失额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车辆相关损失269204元。


结  语


该案件的胜诉,在为保险公司挽回大额损失的同时,也为今后保险公司对类似针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索赔案件处理给出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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