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直接招用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
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山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
1、在中山市就业的外国人参保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有效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中山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参保需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专家证》、《港澳台常驻》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若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每月1日-25日。
当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