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乘客摔下车受伤,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7-14 03:33:55

案情简介

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驾驶员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至某道路弯道处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乘车人张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后某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了某乙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6000余元。现在某汽车运输公司起诉甲保险公司,要求其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辩称,吴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员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成赔偿责任。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过失行为”?


法律分析

处理合同纠纷,应当仅仅围绕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寻找依据。本案也是如此,首先应从保险条款出发。根据被告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何为“重大过失”并未作出具体释义。那么,在保险条款对具体概念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


首先应从通常理解来看,所谓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交通事故的发生,基本都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驾驶员仅是在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而致事故发生,从中并不能得出驾驶员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的结论。对比驾驶员吴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吴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失,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的成立在主观上至少要求驾驶员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并且依据一般判断标准,该驾驶员具有预见到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能力。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不能满足构成重大过失的条件,因此被告不能免责。


从另一方面来分析,因被告条款中未对何为“重大过失”作出明确具体的释义,而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对于“重大过失”的理解发生争议,那么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即吴某的行为不够成重大过失,所以被告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对于重大过失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问题。如果甲保险公司没有对该免责条款向某汽车运输公司做出明确说明,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从而甲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必去考虑何为重大过失,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等情形。只有在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做出明确说明的前提下,才有本案中考虑其他因素的必要。


综合以上分析,,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吴某的行为不能满足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过失”构成条件,因为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保险金。


笔者后语

对于客车驾驶员而言,旅客的生命安全十分重要,所以比一般驾驶员更应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做到谨慎、安全驾驶,保证乘车人的生命安全。就本案而言,驾驶员在车辆转弯过程中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是否能够保证旅客的安全等情况下再减速慢行,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极有可能致使构成免责条款约定的“重大过失”行为,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免责。


一般而言,结合其他保险条款中对重大过失的释义,对于何为“重大过失行为”,可有以下参考: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

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4、驾驶的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5、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6、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作为驾驶员,应尽量避免在具有以上几种情形下驾驶机动车辆,并应在日常驾驶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车童君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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