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诉讼案例之四:当事人不能证明驾驶人有驾驶资格的,保险人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7 21:50:57

在机动车侵权纠纷中,当事人认为驾驶人有驾驶资格的,需要对自己提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1日,闫庆湖驾驶被保险人闫庆雨的标的车在河南省某路段撞到行人,造成三者人伤。经交警认定,标的驾驶员负全责(事故认定书上未载明标的驾驶员无证驾驶)。

2016年2月,闫庆湖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其户籍于3月被派出所注销。

2016年9月,,要求被保险人闫庆雨及我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22余万元。

争议焦点

闫庆湖有无驾驶资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活动中,。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自己观点的,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原告和被保险人认为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就应视为有驾驶资格。我公司认为事故认定书为文字书证而并非公文书证,原告和被保险人如要证明驾驶人有驾驶资格,需要提供审验合格的驾驶证原件,否则不能认为驾驶人有驾驶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驾驶人有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负有该环节的举证责任。如未举出相应有利的证据,应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和被保险人的主张不成立。

处理经过

,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故判决我公司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

我公司上诉到中院,认为证明驾驶人有驾驶资格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或者被保险人,不在我公司。经过审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影响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对于商业险,原告和被保险人在诉讼中均不能举证证明驾驶人有驾驶资格,由我司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中国大地保险山东分公司)


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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