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日晚,李明和张同亮参加了中学同学聚会。老同学久未相见,聚会时饮酒甚欢。聚会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
散场后,张同亮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且未悬挂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明回家。摩托车行驶至梧州市万秀区一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王勇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及面包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明和张同亮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明、张同亮被送到医院救治。李明因骨折及颅脑创伤住院18天,2016年7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
,认定事故系张同亮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且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加之王勇驾驶面包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所致。
2016年8月9日,万秀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同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明无责任。
经梧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7年6月29日,李明、张同亮与承保涉事面包车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李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赔偿张同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李明、张同亮收到上述款项后,今后不得再就此次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