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酒后驾车出事故 搭车者受伤谁赔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5-24 03:05:36

李明和张同亮是中学同学。二人参加同学聚会并喝了酒。聚会散场后,李明搭乘张同亮的摩托车回家。途中,该摩托车与一辆面包车碰撞,李明和张同亮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获得保险赔付后,,要求张同亮、面包车驾驶人及车主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不久前,。



参加聚会  返程途中遇事故

2016年7月10日晚,李明和张同亮参加了中学同学聚会。老同学久未相见,聚会时饮酒甚欢。聚会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

  散场后,张同亮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且未悬挂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明回家。摩托车行驶至梧州市万秀区一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王勇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及面包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明和张同亮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明、张同亮被送到医院救治。李明因骨折及颅脑创伤住院18天,2016年7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

,认定事故系张同亮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且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加之王勇驾驶面包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所致。

  2016年8月9日,万秀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同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明无责任。

经梧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7年6月29日,李明、张同亮与承保涉事面包车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李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赔偿张同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李明、张同亮收到上述款项后,今后不得再就此次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法庭上各方激辩


然而保险公司赔付后,李明仍有部分损失未得到赔偿。李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同亮与王勇应负事故责任,王勇是涉事面包车车主罗泰雇请的司机,张同亮、罗泰、王勇均应对他的损失担责。李明多次向张同亮、王勇及罗泰索赔,均无果。

  2017年8月2日,,、罗泰、王勇赔偿其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的损失4.4万余元。

  张同亮辩称,李明与他一同饮酒,李明明知他酒后驾驶,未予劝阻仍搭乘他驾驶的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属于重大过错,李明应该承担他被交警认定承担70%责任中50%的责任。

  王勇、罗泰辩称,交警认定李明无责任不合理。李明明知张同亮酒后驾驶,且车辆不合法仍搭乘,应与张同亮承担同等责任。事发时,王勇驾车正常行驶,张同亮存在转弯不礼让直行车、酒后驾驶等情形,应负全部责任,王勇无责任。事故造成面包车受损,导致1.4万余元损失,李明及张同亮应该予以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明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张同亮对其损失承担70%责任,王勇、罗泰承担30%责任。



乘客也有错  被判自担责二成

经审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李明经保险赔付后,主张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李明受伤系因张同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王勇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所致。庭审中,罗泰表示自愿承担王勇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张同亮、王勇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对于李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酌定由张同亮负担80%的民事责任,罗泰负担20%的民事责任。

,李明虽无事故责任,但他与张同亮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有共同饮酒行为,且明知张同亮系酒后驾驶,仍乘坐张同亮驾驶的摩托车,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并放任危险发生,本身存在过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明的行为可以减轻张同亮的民事责任。此外,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系严重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酒后不开车亦是社会共识。张同亮明知违法而为之,其行为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李明的过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张同亮应承担的80%民事责任中,酌定减轻20%的民事责任,减轻的20%民事责任由李明自负。

,李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为3.2万多元。

.1万余元,罗泰赔偿李明6567.92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近日,张同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马维莉  林煜强

编辑:林昭秀

审核:林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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