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男子驾车撞死女童逃逸66小时,全城搜捕的肇事司机终落法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04 21:33:45

       一名年仅5岁的女童,行经斑马线附近时,被小车撞飞,可怜的女童次日离开人世,而肇事司机却驾车逃逸。连日来,此事件成了桂林当地普遍关注的热点。3月6日,桂林市交警支队发布信息称:持续追捕66小时后,终将肇事司机抓获。


        据桂林交警信息:3月2日晚上20时许,在桂林市雁山区凯风路迎宾新村路段,肇事车辆沿桂阳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迎宾新村路段斑马线时,将一名5岁女童撞飞,事后肇事者驾车逃离现场。不幸的是,被撞的女童于次日9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桂林雁山交警立即成立追逃小组。由于案件发生地处于摄像拍摄盲区、夜间灯光不足,目击证人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留给民警的破案线索几乎为零。追逃小组通过采取大量摸排、走访等各种方式开展侦查,最后锁定肇事车辆为一辆黑色别克君威轿车。


       追逃小组立即对辖区内车辆进行排查,于3月5日14时20分在桂阳公路周家路口将涉嫌肇事的黑色别克轿车截获,并当场将该车驾驶员带回大队进行调查。据肇事司机莫某交代,事发后他将肇事车辆一直藏匿于雁山区滕家村内,直到3月5日去漓江学院理发后被交警截获。


        经查,肇事逃逸驾驶员莫某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雷某,桂林临桂区会仙镇人。莫某对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并将车辆藏匿在雁山区滕家村内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涉案车辆被扣押,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交通小知识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有违伦理道德,还违反法律,其后果往往也是严重的。

一、责任认定重。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损害赔偿重。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三、行政处罚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四、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心存侥幸,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有的缺乏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不仅不积极救助伤者,还利用他人救助时的混乱开溜。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自作聪明的肇事者,最终也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或刑之、或拘之、或赔之,或刑、拘、赔三者兼得之。

 小编在此提醒: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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