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恶意肇事的机动车驾驶人行使追偿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20 03:49:26


作者:  刘绍锋  敬敏  杨桃

编辑:王柳青



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等,保险公司承担受侵害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吗?

如果保险公司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后,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吗?

出现恶意肇事的情形,除了驾驶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之外,还有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这个案例将会为大家详细解答上述提到的问题。
裁判要旨
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等恶意肇事情形,保险公司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符合现行法的精神。保险公司追偿的金额为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第三者支付的全部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的某一天,被告姜小东无证驾驶桂AXX13号小型轿车左转弯时未能避让正在直行中的隆小小的南宁XX300号两轮电动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以及隆小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小东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隆小小不承担责任。

桂AXX13号小轿车的车主系被告罗和和。桂AXX13号小轿车在原告某保险青秀支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隆小小于2015年1月13日将被告姜小东、,该院综合考量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在事故的过错情况,酌定由被告姜小东承担本案事故的70%的赔偿责任,被告罗和和承担本案事故30%的赔偿责任,并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X)江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某保险青秀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隆小小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3676.80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的上级公司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将上述款项转至隆小小账户。2015年12月8日某保险青秀支公司将姜小东、罗和和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院,要求两被告偿还代垫款83676.8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姜小东向原告某保险青秀支公司偿还代垫的赔偿款58573.76元;二、被告罗和和向原告某保险青秀支公司偿还代垫的赔偿款25103.04元。
裁判理由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人负有赔偿义务,但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侵权人追偿。

除本案实际驾驶人姜小东作为直接侵权人外,车主罗和和未核实姜小东是否有驾驶资格证即将车辆借给其使用,虽然罗和和没有实际支配车辆,但在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由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上述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

综上车主罗和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故罗和和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被告罗和和亦是侵权人,且根据责任比例分配,车主应承担30%的责任,驾驶人承担70%的责任,。
裁判意义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恶意肇事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曾存在较大争议。

,发生驾驶人恶意肇事情形的,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从而建立了机动车恶意肇事情形下保险人追偿权机制。从而由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义务,符合现行法的精神,同时从目前交强险的实际运营状况看,交通险还不是一种完全的社会保险,需要考虑营运成本和费率计算的实际问题,明确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有利于其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承担违法成本。对于被保险人正确认识驾驶人恶意肇事情况下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倡导合法谨慎驾驶,具有积极意义。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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