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人社局社保窗口标准化工作手册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28 22: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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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管理,准确反映对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的有关信息,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

2  适用范围

2.1  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2  个体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4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

2.5  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审核、审批

2.6  死亡参保人员及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申报、结付

2.7  死亡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结付

2.8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9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3  职责权限

3.1  窗口职责

3.1.1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本单位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3.1.2  制作项目内容及流程等交由政务服务中心输入办件程序,制作窗口工作的《服务手册》等政务公开资料以便服务对象查询。

3.1.3  明确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根据窗口工作需要及时办理审批业务。

3.1.4  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窗口业务正常运行。

3.1.5  完成局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窗口负责人职责

3.2.1  负责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局分管领导和政务服务中心汇报服务窗口的工作情况;

3.2.2  对授权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3.2.3  负责服务窗口与有关科室、单位的工作联系;

3.2.4  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把关;

3.2.5  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

3.3  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3.3.1  服从窗口负责人的统一管理;

3.3.2  熟悉本人岗位的工作要求和服务程序;

3.3.3  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虚心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窗口负责人请示报告;

3.3.4  遵守窗口各项规章制度。

4  服务承诺

4.1  全面执行办事公示制、承诺服务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

4.2  在工作中说话办事和气,解决问题耐心,热情招待咨询办事人员,讲究效率;

4.3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5  服务品牌

5.1  品牌名称:一品梅

5.2  品牌标识:

 

5.3  标识释义:标志呈椭圆,象征社会保险已在全球普遍开展起来。社会保险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由三个字母组成,即C-CHINA(中国),SI-SOCIAL INSURANCE(社会保险),表示为中国社会保险;标志为金色,象征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犹如初升的太阳蒸蒸日上,兴旺发达。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  范围

东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  法律依据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5)《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36号)

3  申报材料

3.1 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3.2 已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3. 已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3)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据。

3.4 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变动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

2)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3)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历年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3.5 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变动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解除劳动关系:身份证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手续;

2)退休:身份证件、退休审核通知单或退休审批表等;

3)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

4)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3.6 缴费基数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2)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表;

3)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3.7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欠费补缴、结算提交以下材料: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签订补缴协。

4  办理流程

受理→检查反馈→批准→办结

5  办结时限

第3.1项7个工作日,其余事项当日办结。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个体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  范围

东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2  法律依据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36号)

3  申报材料

3.1 个体人员新参保登记、开票结算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

2)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3)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卡。

3.2个体人员续保、开票结算提交以下材料:

1)续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2)跨年度续接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街道社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续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人档案。

4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检查→批准→刷卡缴费

5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现场办理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  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  法律依据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49号)

3  申报材料

3.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

2)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本地办理参保登记后,携上述资料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经办机构核准同意转入后,后续环节均由两地经办机构之间衔接处理。

3.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身份证原件;

2)结清欠费;

3)单位参保的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停保手续。

3.3 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交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关系转移信息表;

2)机关事业单位离职手续。

3.4 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2)结清欠费;

3)单位参保人员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停保手续。

4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检查→批准

5  办结时限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符合条件现场办结;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现场办结;其余各环节均为15个工作日 。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

 

1  范围

参加东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2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3  申报材料

3.1 参保单位申请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出具介绍信或函。

3.2 参保人员个人申请出具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

2)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3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调取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1)有效证明文件;

2)调取人证件。

3.4 其他单位申请查询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1)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3)查询的内容。

3.5 因办理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未参保证明

1)需要申请人出具未参保证明的单位协查函;

2)需要申请人出具未参保证明的单位办事告知单。

4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检查→批准

5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现场办结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审核、审批

 

1  范围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2  法律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36号)

3  申报材料

1)本人档案;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复印)1份;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5)《东台市参保人员退休(生活费)申报表》(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4  办理流程

1)退休审核计发窗口为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初审确定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缴费年限,出具《东台市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核定表》。

2)参保人员到社保财务窗口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养老退休结算窗口确认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并出具个人账户清单。

3)退休审核计发窗口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为参保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东台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采集表》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须知》。

4)退休审核计发窗口每月15号、25号将初审通过的退休人员资料集中报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批。

5)退休(职)人员凭《东台市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采集表》、居民身份证(二代)于次月26日(节假日顺延)后,到存折发放窗口领取退休证和发放养老金存折(卡)。

5  办结时限

参保人员退休当月25号前,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6  收费情况

退休审核不收费


死亡参保人员及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申报、结付

 

1  范围

参加东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以及由东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企业死亡退休、退职、生活费人员。

2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

3  申报材料

1)死亡人员的火化发票原件,火化证原件、复印件;

2)死亡医学证明;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4)死亡人员医保停保证明;

5)个人申报的,需提供前来登记的亲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6)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部门事故处理书和赔偿协议书,其他意外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意见并注明有无民事赔偿;

7)养老保险手册(在职参保死亡的);

8)补欠费(在职参保死亡的);

9)单位参保的需参保单位填写减少表(在职参保死亡的)。

4  办理流程

1)死亡离退休人员居住台城的,由其亲属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居住镇区的,其亲属将材料提交所属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劳动保障机构每月15日前将受理的资料集中申报到养老待遇支付窗口,经审核报批后,由社保处财务股每月月底前将丧葬抚恤费统一拨付给劳动保障机构。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申报到养老待遇支付窗口,经审核报批后,由社保处财务股每月月底前将丧葬抚恤费统一拨付给亲属所提供的银行账号。

5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按时报送,当月办结;异地人员随到随办。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死亡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结付 


1  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和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企业离退休、退职、生活费人员的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

2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

3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报告;

2)申请人所在村或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无收入及其生活主要来源由死亡人员提供的证明;

3)死亡人员和申请人供养关系的原始材料,如户口底册、档案资料等;

4)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

4  办理流程

1)死亡退休人员亲属申报丧葬抚恤费资料时可一并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资料申报到街道或镇劳动保障机构,各劳动保障机构受理后集中报养老待遇支付窗口,经审核报批后次月发放。

2)死亡参保人员亲属申报丧葬抚恤费资料时一并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资料申报到养老待遇支付窗口,经审核报批后次月发放。

5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当月受理,次月发放。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  范围

东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

2  法律依据

2)《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3]21号)

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东办发[2003]55号)

3  申报材料

3.1 发放新增退休人员《职工退休养老证》、银行代发养老金存折和供养人员遗属补助费存折提交发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如别人代领的,请提供退休人员(供养人员)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地社区认证盖章的《东台市退休(职)人员信息采集表》

3.2 异地养老人员认证提交发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退休地的认证函。如养老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前来认证的,请到居住地社区进行认证。

4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检查→批准

5  办结时限

1)领取《职工退休养老证》、银行代发养老金存折和供养人员遗属补助费存折的,于办理相关手续完结后的次月26日后。如遇休息日,请延时到下一个工作日。

2)养老人员认证工作,随到随办。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  范围

东台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2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3  申报材料

3.1 申请工伤医疗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申请备案表;

2)医疗费票据原件;

3)门诊治疗病历;

4)住院出院记录、费用清单;

5)如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需提供相关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结果。

3.2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东台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一式叁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全相关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劳动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相关资料;

5)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减少表);

7)协议履行的相关资料。

3.3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东台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一式贰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全相关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劳动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劳动鉴定费收据原件。

3.4 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就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东台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一式贰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全相关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

2)职工死亡的医学证明;

3)火化发票原件;

4)户籍注销原件;

5)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

6)工亡人在生前提供供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

4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支付

5  办结时限

当月申报次月支付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1  范围

东台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2  法律依据

1)《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

2)《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3  申报材料

3.1 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失业女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应携带以下材料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窗口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发放《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凭卡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限额标准联网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生育医疗定点机构直接收取;因抢救、转诊等异地非联网即时结算产生的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1)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资料。

2)失业女职工应持社保障卡(医疗保险卡)、领取失业金的证明、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资料。

3)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一个孩子生育证)、未就业配偶户口簿、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在地参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队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证明等资料。

4)申请零星报销还需提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

3.2 生育津贴和营养补贴结算

1)填写《东台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一式叁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全相关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

2)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4)出录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

5、)《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证件卡》。

4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支付

5  办结时限

当月申报次月支付 

6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原文来自东台人社局官微“一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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