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出事故 车主弃车离开 四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10 21:55:47


事故后,车主弃车未报案,数日后索赔遭保险公司拒赔。昨日,,经审理,该院判保险公司不用赔付,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江门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车出事故 事主弃车离开


2014年3月30日下午,李某驾驶朋友钟某的小轿车因行驶不当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李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李某联系车主钟某到达事故现场,当时李某只是受了一点轻伤,据二人陈述,由于李某着急回家换衣服,所以两人匆匆搭承摩托车离开现场,当时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李某及钟某已经离开。


四日后报案 疑点重重


第二天,钟某自行委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核定损失为216161元。直到4月4日下午,钟某才将此次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当即告知其已超过48小时报案。


在之后的交涉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车主钟某及驾驶员李某没有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且不配合理赔调查,存在诸多疑点。


南都记者了解到,驾驶员李某在距离事故发生四五个小时后才到江海某医院找熟人开具诊断证明,但之后并没有交费或拿药,而同日凌晨钟某有到离事发地点较近的某中心医院扫描颅脑受伤情况的就诊记录,所以怀疑李某和钟某存在调包的可能性。


其次,事故发生后钟某没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会同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而是等一切处理完毕4天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再者,车主在事故后立即单方委托某价格鉴证公司作出车损鉴定报告,且核定损失高达20多万,保险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参考原告提交的物价报告对涉案车辆的换件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后,得出报告结果是涉案车辆损失仅为95400元,与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结果差距甚大。


结合上述疑点,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被保险人存在逃离现场、逃避酒精测试和调包等骗保嫌疑,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车主钟某到达现场后,与驾驶员李某在没有依法采取报警、报案等合理措施,且在没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抢救治疗的情况下不合理离开事故现场;车主钟某未按保险条款约定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自行委托修复,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检验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收集第一手现场资料,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及车辆损失程度进行查明和确定,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免责条款拒绝赔偿钟某的车辆损失,理据充分,。


宣判后,原告钟某不服,。中院经审理后驳回钟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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