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被告董某某驾驶鲁RJxxxL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郭某某、王某某相撞,造成其二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董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到交警队投案。该事故经定陶县交警大队分析认定被告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某、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涉案鲁RJxxxL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系被告卢某某,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关系,该车辆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鲁RJxxx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显示涉案车辆的指定驾驶人员系卢某某,非本案事故的驾驶员董某某,在“特别约定”中显示“非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出险需扣除条款规定的绝对免赔率10%后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