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即日起,施工企业必须购买此项商业保险!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2-24 01:52:18

亲爱的小伙伴儿们,今天是2018年度第一次微信推送啦,小编依然带来了行业的大!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日前,、、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名词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办法》中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2、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3、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事故预防与理赔

一、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激 励 与 保 障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2、各地区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3、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


4、各地区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


5、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监 督 与 管 理

1、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


2、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自主管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中收取贿赂、、玩忽职守、,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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