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此表可上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社保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网址:http://ldj.gov.cn,双面打印)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和住院(门诊)汇总收费清单原件(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属医技类费用的还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
7、疾病诊断证明书,属急诊、抢救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8、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结婚证;
9、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10、职工未就业配偶(本市户籍除外)户籍所属地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有生育保障(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的证明;
11、其他证明材料。
注: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即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