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本车撞伤保险不赔? 法官解读判决赔偿理由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05 02:07:23


驾驶员被本车撞伤保险不赔?

法官解读判决赔偿理由

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njszjrmfy

作者┃崔民

编者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驾驶员被本车撞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普遍以驾驶员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为由而拒绝赔偿。,驾驶人自己在车外由于车辆倒溜被碾压、或者下车查看车辆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以及被自己的车碰撞致损,不应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但是,现实生活中,被自己的车辆撞伤的情形和原因不一,是否一概不赔有待商榷,本案中,法官详细解读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值得借鉴,也欢迎大家讨论。

案情回放——遇排队下车等候,没想到被自己的车辆撞伤

2013年5月凌晨,侯某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在收费站附近排队缴费,因队伍比较长,侯某将车辆停好后下车,在车前方等候。此时,宁某驾驶汽运公司的货车不慎追尾撞上前方侯某停放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重型牵引半挂车又向前冲出,将站立于车前的侯某撞伤,造成其脑震荡等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侯某起诉要求汽运公司以及货车保险公司、半挂车保险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本车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驾驶员损失应予赔偿

:侯某伤后损失117295.83元,由货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103711.04元,由半挂车保险公司赔偿12744.79元,由汽运公司赔偿588元。

半挂车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侯某系本车驾驶员,应属于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和商业险合同约定,不应赔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在本车之外,且未实施与操控该车辆相关的行为,不属于被保险人

半挂车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争议焦点集中于:事故发生时处于车下的侯某是否为车辆的被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对被保险人身份的认定对于判定是否赔偿至关重要。

本案中,侯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即已离开其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侯某下车前将车辆熄火,拉好手闸后离开,操作并无不当之处。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停驶状态,从侯某所处方位看,其处于该车之外而非车上。而侯某受伤原因是因宁某驾驶的货车撞击侯某驾驶的半挂车,致使该车受到外力作用下向前运行从而碰撞到前方的侯某,侯某受伤完全系外力因素所致而与侯某操控行为无关,因此,侯某应为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半挂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侯某的损失。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发生时如何判定车辆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车外的驾驶员被本车碰撞致损,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即驾驶人自己在车外由于车辆倒溜被碾压、或者下车查看车辆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以及被自己的车碰撞致损,不应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但上述列举的情形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与本车驾驶员事发前的操控行为有关,如车辆未熄火、手刹未拉紧等。但对完全由于外力因素导致驾驶员被本车碰撞致损的情形如何处理,未予明确。

交强险所指的被保险人是指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人,也就是通过他的支配和控制行为使机动车辆发生致害后果的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因此,被保险人应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依据其行为确定的临时性身份,即被保险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方能具体确定。

本案交通事故是本车受到其他车辆碰撞,即本车受到外力作用而发生运动,碰撞致伤驾驶员。如果机械认定此种情形下的驾驶员仍为被保险人,那么则会导致出现一种悖论,即相同情况下,如果本车驾驶员不具有驾驶资质,也就不属于交强险条例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中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又处于车下,这样保险公司反而应当赔偿。也就是说,同样情形下无驾照赔偿,有驾照却不能赔,这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亦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本案判决以现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为据,从本案驾驶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形,有理有据的论证了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实际操控车辆,且处于车外的本车驾驶员被因受外力作用的本车撞伤,其此时即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对当前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