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孔某某等四人诉XX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3 03:02:29

作者 / 隋正磊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特约赐稿,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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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隋正磊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法律援助律师。

多年的律师执业积累,在处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公司法等相关诉讼,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 同时担任多家杭州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杭马会滨江跑团法律顾问。


【案例】孔某某等四人诉XX保险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字

三轮电动车、同等责任、无证驾驶、理赔拒付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驾驶三轮电动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因被保险人驾驶三轮电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经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因此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孔某某四人要求依保险合同支付身故保险金,XX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生效的《事故认定书》做出拒赔决定。

(图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案情分析

(一)案件起诉主体要明确: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来参与诉讼;


(二)案涉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的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合同已经生效;


(三)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是发生在保单期限内;


(四)交通事故的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通过交警鉴定,被保险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因此认定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驾驶机动车,但是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电动车。


(五)孔某某等四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了证明、相关的理赔资料要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整。


(六)保险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事故认定书》中阐述的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理由,拒绝向孔某某四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七)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仅就技术参数而言,该车在性能上符合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但被保险人作为一个普通个人,无法知晓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已达到机动车的标准;且在目前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登记管理的框架下,案涉车辆客观上无法进行机动车的登记,亦无从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去办理相关的驾驶证与机动车行驶证;


(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涉车辆应该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普通车辆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因此该条款应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驾驶,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故该案不属于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





隋正磊律师点评

处理该类案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相关的保险理赔资料;在交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应及时的委托律师根据案件的处理,跟进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如果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及认定结果的依据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三、虽然《事故认定书》在案件诉讼中的证据证明力较强,。

编辑/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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