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满足职工收回租房住房公积金的合理要求,减轻出租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关于放宽退房条件的通知”(建津(2015)19),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政策。
1.萃取条件
职工足额支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的,本人和配偶在我市没有自己的财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明)、出租房屋的,可以申报撤回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二。服务要素
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外(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账户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单发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盖有“住房公积金退房申请审批”盖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供下列材料:出租公屋、廉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收据;租赁商品房的,应当根据职工及其配偶的婚姻状况,领取沈阳市房产局出具的无房地产证书的房地产证书(退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报表)。
3.提取量
雇员及其配偶每年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支付的租金。其中:出租公屋、廉租房,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全额退房;商品房租赁,不得超过退房限额。
提取限额以出租房屋所在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地点为依据,其中:位于沈阳市区的住房,每月提取限额为1200元;位于4个县(市)的房屋,每月提取限额为8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4个县(市)支付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限额为1200元。
4.处理事务的时限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受申报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部门在内容齐全、审核正确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办理申报。职工申报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自验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其他事项
雇员本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房屋公积金以支付租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在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办理租赁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年内,中心只接受一套出租房屋(或卧室)退出住房公积金业务。
工人本人及其配偶只能撤回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同一出租房屋(或卧室)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