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佛山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最新政策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3-03 01:58:41

根据国家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退租条件的通知(2015)19,佛山市经十二次行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退租办法。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房屋出租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的出租住房(非住宅和城外住房,不包括在内)。

(二)租赁期每年退租申报一次,退租期间规定租赁期,不得重复;每次退租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三)出租廉租房、商品房的,应当按照省承认的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盖面积120平方米),按租金全额提取,剩余部分不得计算开采量。

(四)出租廉租房、商品房的,承租人可以由一人或者承租人的配偶或者夫妻按比例(或者配额)收回,其总额不得超过可以收回的全部租金。

五.应提交下列材料供租赁之用:

(一)出租廉租房或者收回出租公屋的,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租金支付证明。

(二)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口和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53、“佛山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62、“佛山市住宅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1,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凭证或租赁合同。

6.如本人及配偶宣布在佛山市没有地产,并参照前一年公布的公屋平均租金标准的70%(根据最近一期公布的数据),则以公屋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来厘定个人30平方米,并计算出可提取的款额。申请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的,并提交了下列资料:

(一)向申请人提供佛山市无房地产证书(由房管部门出具);

(二)申请退出时,提供本人的临时居留证、居留证等,以明确其居住区域,确定提取标准。

这一调整方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