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直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通知,2016年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2%的,应当规范调整,比例不超过12%。
有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可以申请暂缓发放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下,但有下列条件:
(一)企业连续亏损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2、职工月收入比上年平均月工资低50%。
申请延期公积金的企业,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暂停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定的比例恢复正常支付,补足未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