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居住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02 03:46:59

日前,佛山市发布了“佛山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租房30天为备案、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为住房等新规定。

  国内需求30天创记录

按照本办法,商品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的商品房和租赁管理机构的租赁手续,并提交以下信息:(1)租赁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代理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房地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权证);(三)商品房租赁合同。

商品房租赁记录内容发生变化、续签或者终止租赁的,租赁方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商品房租赁部门办理变更、续签、注销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区住宅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单位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据凭证,办理商品房租赁备案。

 四起案件不得出租

根据“办法”,四种情况下的商品房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三)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规定的,由小区住宅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出租房屋的,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低租赁单位,人均楼面面积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不得租用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区住宅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本办法还规定,出租人在商品房租赁合同期间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转租商品房的,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品房,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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