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10 23:56:13

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津(2014)第148号)、“关于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营情况的通知”(建津(2015)第135号)和“关于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津(2015)第150号)的要求,经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关于惠州市以外地区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的通知如下:

首先,在惠州市购房(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在惠州市注册的职工可以在惠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次,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确认住房(现有住房)、二手房。建设、改建、大修住宅和商业转移等用途,不能申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必须符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第八条的规定。

(四)惠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资料外,还必须向各地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使用证明,并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资料。

(五)各地职工贷款支付、验收、审批、发放等环节的申请,按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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