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按照下列规定提取: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房屋,并在一年内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批准建设、改建或者大修工程项目一年的,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或者建筑修缮费用;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职工可以每年提取帐户余额一次偿还贷款,也可以提取其产权联名账户的公积金,每月退还住房贷款。以月退住房公积金方式偿还贷款的,可以按月全额支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房租超过家庭工资和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要缴纳租金的,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当支付的住房租金;
(四)职工购买同一产权房或者出租同一房屋的,可以同时提取财产共有人或者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共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当到本单位分中心或者管理部门支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查手续。提款数额由双方计算,不得超过约定的数额。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工程的标准,允许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费用,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二、职工符合下列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余额:
(一)退休或者退休;
(二)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3)因重大疾病而部分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四)发生其他紧急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在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定居;
(六)在任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
(七)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城市,同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九)非居民劳动者离开城市,同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十)存款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子女在被国家承认的大专院校录取后不能缴纳学费的,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支付子女的学费,但退费总额不得超过学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