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21 03:23:5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借款人违约责任,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使抵押房屋抵押权,处分抵押品:

(1)借款人没有将贷款用于合同所指明的目的。

(二)借款人拒绝或者阻碍银行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和抵押品的使用。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未按照约定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4)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书及其他文件属虚假。

(五)抵押房屋损坏或者价值下降的,借款人不按照银行的要求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或者不提供新的担保。

(6)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出售、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七)借款人抵押的财产被拆迁的,借款人未提前通知银行,也未清偿全部贷款或者未履行银行批准的新担保。

(八)抵押品不足以清偿因意外损坏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按要求履行新担保。

(九)根据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式购得的房屋有抵押的,不能预先登记;或者抵押人拒绝或者延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拒绝申请或者延迟登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有效确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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