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9-16 03:44:23

2016年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类: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I.住房消费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自己的住房;

其中: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共住房;4、购买单位资金筹集住房;5、购买拆迁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经济适用房;8、在太原行政区域购买住房;9、建设、自我住房改造;10、自住大修。

(二)出租公共租赁房屋;

(三)商品房租赁;

(四)偿还购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非住房消费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二)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做正确的事情勇敢而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发生意外的灾难性事故;

(五)职工进城工作的;

(六)退休或者退休;

(七)在国外定居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八)迁出行政区域;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没有未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或者有未支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清算后的有关规定组成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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