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我国个税起征点的四个视角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30 20:54:02

时间:2014 09/12。资料来源::。

最近,提高税收门槛和民生要求的呼声“放大”。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点远远不是在“适当”范围内。至于“适当”范围是什么?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在10000元左右,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在10000元左右,有些学者认为起点不应该太高,目前的3500元是合适的。

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意见源于对个人征税点的理解和理解的偏差。为了正确理解和理解我国税收征收的起点,关键是针对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积累与消费比率的关系。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1年,中国居民的最终消费率从46.4%下降到35.5%,投资率从35.3%上升到48.3%。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最终消费率仍在55%至57%之间。其中,美国超过70%,英国超过60%,日本和韩国在50%至60%之间。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全球平均消费率约为77%,固定资本形成率约为23%。以2011年为例,中国的消费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低41.5个百分点,固定资本形成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5.3个百分点。可见,我国的积累与消费关系严重失衡。为了缓解这一矛盾,要加快实施结构调整、转型、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国民收入翻番”一揽子计划,积极培育、发展和壮大“中产阶级”。适当的个人税收门槛无疑是重要的选择之一。

二是中国经济增长阶段。任何国家的经济增长都有一定的阶段。目前,我国经济还处于从“起飞准备”阶段向“起飞准备”阶段的过渡阶段。因此,重视民间投资,培育融资能力,采取有利于民营资本形成的政策,是现阶段的主要经济政策。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应以收入函数为基础,辅之以调整功能。在1980年颁布的税法中,800元的起征点属于“适用”范围。由于“税收刚性”和个税起点调整机制的缺陷,职工的月工资收入虽然比50元以下职工的月工资收入高出80多倍,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增幅仅略高于50元以下的3倍。

第三,税收的国际比较。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年收入独立申报的个人税制,一般实行免税额指数化调整和负所得税制度(未达到免税额者给予退税补贴)。免税项目包括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自由职业商业开支等。举一个美国四口之家的一个真实例子。该家庭每年收入5万美元,有两个17岁以下的子女,夫妻标准免税额为11400美元,四人免税额为3650美元,两名17岁以下子女的子女津贴每人为1000美元,夫妻共同纳税申报表为工作津贴1000美元。减税加起来是2800美元,比联邦所得税2769美元多31美元,因此家庭不仅不交一分钱的税,而且还得到31美元的政府退税。目前,我国的个税实行分类税制,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税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外国的免税额和起点实际上相当于我国目前的起点。确定合适的个人税收征管点,是我国个税改革的应有意义。

第四,公平和效率原则。根据一些数据,在西方发达国家,年收入超过100000美元的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税额达到了该国个人税额的60%以上。例如,在美国年收入超过113000美元的高收入人群只占美国纳税人的10%,而他们支付71美元。占美国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2%。2011年的税收政策旨在向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富人(包括中产阶级)纳税,98%的中低收入人群(包括中产阶级)将免税,以使税收成为一个好罗宾汉。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覆盖面虽然只有12%左右,但来自工人阶级的税收仍然高达60%。毫无疑问,从公平效率原则和税收边际效应的角度看,确定个人税收征收的“适当”起点,是改变这种模式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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