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国商行副行长因违法放贷获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21 21:09:01

时间:2014-08-11资料来源:360全文-研究报告的作者:

  在不了解银行运行机制的朋友看来,银行一直是个有钱、高端、上档次的单位。干净大气的办公环境,神气严肃的装扮是很多人追求的理想职业旅程。柜员只要每天点钱,每个月就能有很高的收入,信贷经理给人们放放款,就能在不久的时间里买得起车买得起房...总之,就是银行办公羡煞了银“体制外”的很多童鞋。

  冰心曾说,成功的花,人们只惊慕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一样的道理,银行人员的光鲜背后,也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一个把持不好,或许犯罪就在所难免了。就如接下来案例中的主人公李先生。

几年前,李先生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B市一家分行的副行长,,3个多月内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万元以上的损失。

  犯罪特点一、3个多月违法放贷近4000万元

在李嘉诚任内,当公司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扩展到分公司的时候,李嘉诚作为副总裁,同时负责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为了赶上,并在一定程度上,李先生在三个月内向孟、喜等人非法发放了十三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共计一千八百五十五万五千元,造成分行损失一千三百六十三万八千多万元。此后,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过程中,李先生违法向王某、唐等人发放了10笔贷款,共计2000万元,给分行造成了106.8万元以上的损失。

  第二,审批宽大,虚假收入也可以混为一谈。

  为管理好贷款质量,该商行曾在放贷审核程序中要求银行的贷款调查员需与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进行面谈或者到借款人的家庭及单位核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但因之前曾有过业务往来,李先生在申贷的最后关头在明明收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向某汽车经销商通过了审批。

  案件判决:

  在对多项贷款业务经过审理后,,李先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进行核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处罚金12万元。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