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31资料来源:荣360
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建议撤销知识产权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提前宣布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
(四)冒充他人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的;
(七)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行许可的专利权;
(八)专利权未按时足额缴纳年度专利费的;
(九)国家主管机关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没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