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曾某是江西乐安人,去年12月,他在市区双屿赌博,输了钱。经朋友介绍,曾某认识了25岁的贵州余庆人覃某。
得知覃某是“放高利贷”的,曾某就找他借钱。
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曾给秦国写了一张贷款单,表示他在年底前借了七千元一次,并按下了手印。
但是到了2015年,曾并没有把钱还给秦。秦先生已经找了很多次了。
秦手里拿着借记卡,到鹿城朝廷起诉,要曾庆后还钱。
在庭审期间,秦说他当时是从银行拿现金,一共三次,每次都给曾二千元。借方票据显示7000元的原因是1000元是利息。
曾说,当时,他赌输了4000元,答应每天借1000元,利息是100元。发放欠款后,他每天还秦200元至300元,共计5000多元。
虽然双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他们都承认,曾某是为了归还赌债才向覃某借款的事实。
,如果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为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仍提供贷款,应当发现私人贷款合同无效。
覃某与曾某之间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目的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覃某确认对曾某借款用于赌博是明知的,所以借款行为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因此,。秦不满意,。最近,。
作为欠钱方的曾某虽然不用归还“债务”,但也没什么好乐的。昨天,,没收其非法所得款7000元。法官说,赌博是非法活动,曾某因为进行非法活动所得的涉案财产,应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