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指引此时出台释放了什么信号?保护投资人仍是主旋律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7-02 19:16:49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布首发作品,未经网贷之家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作者:王艺、文婷
  
  一、十三条指引(征求意见稿)释放了什么信号?
  
  昨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我们认为,这个指引出的正当其时。今年是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年,尤其是网贷P2P全面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与824暂行办法不匹配的P2P,不适应这个发展,为此,如何来规范P2P行业的正常退出方式,是值得深思的。
  
  实践中,一些平台对投资人不负责,出现直接关闭网站,或者失联的做法(以下简称“跑路”),很多是出于不懂法或存在侥幸心理,协会在全国首次发布这个指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1、如果不想做P2P,可以转型做其他行业,也可以规范注销,不要“跑路”。这是正能量的表现;2、如果要退出网贷市场,协会提供了一般退出程序;如果有困难或疑问,可以和协会交流沟通;3、在面对出借人时,应注意信息透明、公开和及时,成立纠纷调解小组和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加强与出借人的沟通;4、注意维护内部员工权益,安抚内部员工。
  
两到十三条准则很容易接近,告诉你如何戒烟。
  
  第一,清算注销与转型是主流退出模式
  
  《指引》第三条明确举例退出的方式为清算注销、业务转型。其中:1、清算注销,非常常见。是一般企业“死亡”必须完成的法定程序。2、业务转型,我们认为目前很多P2P企业正在不断探索。例如:(1)我的资产端很强,但资金端很弱,则可以考虑专门做资产端的公司,做细分垂直的行业,例如车贷或珠宝领域,寻求与不同的资金端很多(例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我的资金端很强,但资产端很弱,则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去取得相关的牌照或者收购一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者转型做私募基金,或者转型做公募基金销售等;(3)我的资金端和资产端都不强,但仍然有其价值,可以考虑被收购、被兼并去以后作为收购方后续运营的一个部门。
  
  第二,五个基本原则接地气
  
  五个基本原则中,“三个不可原则”是最接地气的,即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网站不可关闭、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这种不可的行为,无异于就是跑路的前兆了。这种做法,已经上升到了退出指引的基本原则的程度,可见其在行业中非常受到关注。如果网贷机构随意搬迁,,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恐慌,因为这种搬迁可能也被理解为是“跑路”的猜测;如果网贷机构网站关闭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失联,同样会造成市场恐慌。为此如果是正常升级维护,应提前告知投资人;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就相关联系人、联系号码进行及时替换,。
  
  第三,退出计划应报备协会,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和不定期组织培训
  
  实践中,很多企业不知道该如何退出,或者退出的流程不清楚。协会提出退出的程序,并就在退出过程中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培训,是非常有意义的。只是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需要注意:1、很多P2P企业还没有加入协会,是否可以接受协会指导;很多P2P企业不符合协会的入会门槛,未来如何统筹纳入规范退出渠道?2、如何做出典型案例,发挥示范作用,让拟退出企业有动力且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协会的有建设性的指导意见,也是一个非常需要思考的地方。因为提供“信息”给外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动作,这些信息对于协会如何发挥指导意义,如何真正帮助P2P企业退出转型,有一个需要“教育和信任”的过程。
  
第四,P2P应寻求股东的资金支持,寻求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和专业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
  
  P2P的退出要早做准备,上述提到具有国企、上市公司、集团背景的网贷机构,按照我国公司法,其出资完成即履行了法律、公司章程的义务,为何要提出“资金援助”的做法。我们认为,这个和行业有关,实践中,很多P2P企业在发标过程中,存在一定不合规的做法或者风控不够严谨的做法,而且存在“刚兑”的惯性宣传或隐性宣传,投资人并非合格投资人,这样对于投资失败这件事情,很多投资人是不能接受的,为此平台在退出这个背景下,平台股东应给予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
  
  而寻求专业中介机构的支持,更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律师事务所,其在退出过程中,如何草拟规范的文件、如何协助完成被收购、被兼并、如何提交清算报告和税务清缴等;均有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判断和文件制作的过程。
  
  第五,保护投资人、保护员工、维护社会稳定仍然是主旋律
  
  十三条指引,围绕的仍然是保护投资人、保护员工、维护额社会稳定作为主旋律,但在这个过程中,协会给予了平台可操作性,建设性的意见,是值得肯定的。
  
  三、初步结论性意见
  
  为此,我们认为,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自律组织,积极提出十三条退出指引,并在这个时候发布,是正当其时的。如果有平台希望退出,不管是否为协会的会员,均可参考。未来,希望看到通过协会指导,规范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示范案例可以尽快诞生,协会在退出过程中,除了报备,具体的指导、培训是非常重要,也希望未来可以有更多好的关于“退出”的讲座、会议,可以定期开展。
  
  (如有需要,可联系王艺律师,wangyi@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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