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开工“第一撕”或涉及不正当竞争(附判例)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24 01:44:11

  昨天朋友圈热议一则新闻,某金服欲举报某某宝(后者喊冤),由于两家都是圈内重量级企业,被互金业内称为:开工第一场“撕X”,针对此事件,我们仅就现有“声明”内容和媒体报道的内容作简要法律分析,不作为各方建议。

  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我们认为这可能涉及不公平竞争。建议各方及时自查,结束不当宣传,消除影响,避免误导广大金融消费者,共同维护互金大环境。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事件中,我们看到媒体截取了微信群内事件某方的宣传内容,提及对方公司标志性人物,明示自己的产品就是对方公司标志性人物“弄的新品”,并且引导金融消费者“教你们另一个赚钱方法,是手机,有微信就行。打开微信......”其推荐的产品属于与某金服公司旗下产品和业务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所谓的“新品”是某金服新产品,影响消费者判断,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个人名誉权的保护在我国司法领域已经存在。,对于企业的长期广泛使用,它具有一定的市场声誉,为有关公众所知,企业实际所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为简称,企业名称可以被认为是受到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相关证据)。此外,,,有权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

我们注意到,后续报道表达了肇事逃逸的“被冤枉”:从未以任何方式向我们的雇员或任何第三方发布或传播类似信息,并将坚决打击此类行为,并将愿意参与任何第三方联合行动,以防止名誉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发布侵权信息的发证方向工商部门报告,并为视听目的共同承担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互联网金融之所以饱受各方诟病,有一部分原因是推广太彪悍,甚至逼近底线。我们想说,互联网金融已经不是野蛮时代,参与主体越来越由杂牌军走向正规军,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守住经营节操,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行业输送正能量。

裁判想要一些。

1.长期以来,在国外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意识,为有关公众所知,企业名称的简称实际上起到了企业的作用,可以看作是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1.

  2.

基本案例

  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津青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庆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天津青年旅行社"没有注册,原告不享有,原告声称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它是一家从事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国有企业,直接隶属于天津委员会。根据天津委员会颁发的一份证书,天津青年旅行社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2007年,“天津青年旅行社”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活动时,开始提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年旅行社采用“天津青年旅游”作为企业与同行业经营者的报价、旅游合同、合作文件、发票等材料的缩写,并用于商务场所各商店的招牌等日常商务活动中。天津市国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6日。是一家从事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接待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了天津国青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欢迎光临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汇集国内出境经典旅游线路,100%出团,天津青旅400-611-5253 022.ctsgz.cn”,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然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

裁决结果

:一、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持续15天;三、被告赔偿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济损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天津国青旅提出上诉。:一、、三、四项;二、变更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三、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也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原告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天津青旅”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于2007年就已被其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相关宣传报道和客户也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所以,可以将“天津青旅”视为企业名称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共同加以保护。

,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津青旅许可,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旅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旅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利用了天津青旅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青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与天津青旅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天津青旅企业名称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有借他人之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天津国青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天津国青旅在网站网页顶端显示的“青年旅行社青旅”字样,并非原告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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