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提“双负责制” 要避免相互扯皮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9-04 20:40:00

在<征求意见稿>8个月后,互联网贷款信息中中介业务活动管理的临时措施>,这是中国近10年发展后P2P行业最重要的事件。,对P2P产业的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个新兴业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融合,。例如,: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银监局等),省级政府(以及其可能委托的地方金融办和再下一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负责金融稳定的央行、负责自律管理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各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等。此外,还可能涉及到存管机构、审计机构、征信机构,等等。因此,,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合,而不是相互扯皮,。然而,不同部门之间看似职责清楚,但仍存在为本部门划设免责领域的嫌疑。
  
  例如根据2015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P2P平台想要合法经营,必须至少满足:第一,获得地方金融办的备案;第二,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三,有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然而,如果不同部门将彼此的条件作为本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则P2P平台就可能陷入死循环:P2P平台与银行洽谈资金存管合作,其前提是已经完成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而P2P平台向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可能就被要求先要完成备案和资金存管。笔者已经多次听到从业机构吐槽这样的死循环了。
  
  可喜的是,对这个具体的问题,可能是听到了吐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中没有对顺序进行表述。,就已经修改为:,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样备案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后顺序就已明确,地方金融办在受理P2P平台的备案申请时,应该不会再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前提了。
  
  不过,由于还不知道工信部是否已经有了关于P2P平台电信经业务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因此不知是否还会出现新的障碍。例如,可千万不能以P2P平台必须首先完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为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因为银监会下发的正在征求意见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P2P平台开展资金存管的前提条件就是已经获得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当然,上述情形还是很容易通过制度协调解决的,,则可能就没有那么容易划清责任。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是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负责制度制定之外,;。
  
  加强银监会在制度制定方面的统一,,要知道在《征求意见稿》中,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办还要负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然而,这种被银监会称为“双负责”体制,会不会变成“双不负责”体制呢?
  
  一个金融行业,,,。,。抛开理论层面的问题,,有多处不明确的地方,试举几例:
  
  第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局负责制度制定、;地方金融办负责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那么,如果一家P2P平台从事了“禁止红线”范围内的业务,例如参与了股权众筹,或者提供了担保,,还是负责“规范引导”的地方金融办来处理?
  
  第二,如果一家P2P平台存在伪造标的以自融的行为,而其信息披露中又对此进行虚假披露,那么究竟是地方金融办来负责处理,还是银监会来负责处理呢?,信息披露似乎是由地方政府来负责管理的,?
  
  第三,,。然而,可以说几乎所有P2P平台都是跨区域经营的,,都要由银监会来负责协调??
  
,,而不是继续单独行动,相互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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