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驾车误撞丈夫,保险公司拒赔,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32万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20 04:49:07



老张,你那车今年买保险了吗?
这能不买吗,车上经常拉着老婆孩子,没有保险出个啥事可咋整。
是这么个理。可我咋听说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的,保险公司都不赔呢?
那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说辞,,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了。




该案登载于《新消息报》2017年9月6日第9版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16日,原告马某的妻子李某驾驶某品牌小型客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停车位挪车时,不慎将在车下等候的马某撞至墙壁,致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马某先后在宁夏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共计70余万元。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六级伤残。该起事故经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二大队认定,李某全责,马某无责。

  因涉案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山支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限额120000)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200000,含不计免赔险种)。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曾多次前往人保财险中山支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被告知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2016年3月,,要求人保财险中山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0元。



        庭审中,人保财险中山支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案中马某的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高云霞律师提出了自己鲜明的代理意见。

   首先,根据人保财险中山支公司与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中马某的妻子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看,人保财险中山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格式条款,人保财险中山支公司应当就该免责条款履行明示、告知义务,否则免责事由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就涉案免责条款本身而言,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外,按照保险公司的通说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家庭成员之间骗保。但本案经认定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并不存在故意骗保可能。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涉案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有缩小第三者范围之嫌,有悖于设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涉案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最后,从行业属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看,保险人的首要义务是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进行赔偿,而被保险人的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保费。本案中,保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违约而导致其拒赔的情形,反而以格式化条款将自己的基本义务予以免除,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链接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

        第十七条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涉案免责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规避恶意骗保等道德风险,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上述情形,且从审理查明的实事来看,本案不存在骗保的可能。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仍援引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赔,实际上是免除了其基本义务,与设立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宗旨不符。最终,。

作者 高云霞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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