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2-23 22:06:02


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王某受公司派遣下乡推销某品牌酒,但是在履行工作职责驾驶车辆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王某出院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后,申请法律援助,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承办过程

承办人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积极与当事人取得沟通,听取其对于案件的看法及要求,并用法律视角为其分析案件。在接受案件后,承办人告知当事人可先行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但是用人单位认为,王某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赔偿,不应再由用人单位补偿,遂私下的调解无果而终。承办人无奈将案件诉至青阳县仲裁委员会。案件经过仲裁委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承办人积极举证,同时也用专业法律知识解释为什么王某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且王某主张的保险待遇合法有据。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及仲裁员再次为用人单位解释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依据所在。用人单位逐渐认同并认识到单位应支付工伤员工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对于用人单位的理解表示感谢,亦鉴于双方在工作中建立的感情,遂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承办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伍万元。


案例点评

本起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多数人眼中,仍然存在如用人单位般的思想,甚至一些伤者亦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后,无权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实际上,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王某起诉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的行为,就是行使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王某后诉至仲裁委的行为,就是行使其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补偿。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会用购买商业意外险的方式代替工伤保险。殊不知,这种方式,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工人发生工伤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而工伤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则,工伤职工可向肇事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更能向用人单位投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意外险理赔款。本案既告诉了用人单位要依法购买工伤保险,。


来源:多彩蓉城 

信息来源 | 青阳县青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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