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
这个案例生活君以前有些了解。在事故发生后,因为治疗费用高昂行人家属无钱医治一度陷于困境四处求助,发起过网络众筹。
,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在起诉前,,也担心诉讼律师的费用问题。现在看到这个结果,生活君还是欣慰的。
在现在这个依法治国的年代,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勇于用法律武器来捍卫。现在不是找关系走后门的年代咯,很多人都担心自己无权无势,不敢打官司。其实,法律只讲究事实,永远站在正义和公平的一边。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已经明确,但是,,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这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暂时告一段落。
事件回放
2017年9月4日,被告1刘某某驾驶鄂Q×××××号小型汽车在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北路大派公司前将原告秦某某撞伤,造成秦某某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相继在宣恩县某某医院、恩施州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原告秦某某伤情严重,至今仍未治疗终结,截止目前为止共花去医疗费294291.56元(宣恩县某某医院花费36897.57元、恩施州某某医院花费257393.99元)。
,认定被告1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秦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1刘某某就鄂Q×××××号小型汽车在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1刘某某向被告2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向被告1刘某某赔付了26240元,被告1在得到赔付款后转交给原告,后原告秦某某因病情加重在恩施州某某医院继续治疗,产生了新的治疗费,根据被告签发的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约定,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新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原告未获足额赔偿,故引起纠纷。
自然人的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1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秦某某受伤,,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秦某某受伤后相继在宣恩县某某医院、恩施州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94291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0000元,余款284291元根据责任划分,被告1刘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84291×80%=227432.80元。被告1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宣恩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已向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公司根据治疗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0000元,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16240元,合计26240元,被告1刘某某根据法律规定需向原告秦某某支付医疗费237432.80元,由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227432.80元应由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第四十八条,,,,,做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某某10000元(已赔付);
二、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某某227432.80元,减去保险公司实际已赔付的16240元,实际应赔付21119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