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思考 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中国的实践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4 21:49:26

作者
吕学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
  
  长期照护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照护费用或者照护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对象。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发达国家先后推出了长期照护保险的各种实施政策。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商业性质的长期照护制度。1986 年,以色列政府推出了法定照护保险制度。德国在1995年实施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照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险体系。
  
  2.日本长期照护保险的特点
  
  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义务的普惠制服务;二是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由老年福利制度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整合而成的;三是形成了社会团体和企业进入养老照护行业的良性竞争机制;四是构建了医疗、照护、生活照料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服务体系;五是强调居家照护和社区照顾的作用;六是建设专业化的服务队伍。
  
  3.取得的经验
  
  长期照护保险是当代世界社会保险体系的新生事物,取得的经验主要有三点:一是完善的立法为长期照护保险得以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渊源;二是统一的机构管理和训练有素的人员配备是长期照护保险成功开展的重要保障;三是广泛的调研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长期照护保险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
  
  4.我国的实践
  

  北京在采取多项老年福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特殊老人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补贴等。同时还探讨增加养老照护保险,把在养老院医疗室的看病费用也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上海更是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老年照护保险制度安排。一是制度设计原则为医疗保险基本覆盖户籍人口,实行照护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制度;二是试行时由医疗保险机构主管,条件成熟后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三是资金筹集模式为参加照护保险暂不增加目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而是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中划拨,并从目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四是服务范围包括为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医疗照护、生活照护服务等项目;五是照护保险按照一定比例向定点机构支付费用购买照护服务;助老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照护服务,照护保险通过社区向其支付费用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实践构成了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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