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04 00:47:27

——用工管理风险防控系列讲座之二十七

案例回放

   罗某系在渝一建筑公司职工,2015年3月入职,2016年7月4日在建筑工地上班时被一掉落的砖块砸伤右足,遂及时送医,医院诊断:右足外伤伴右拇趾骨折。

   经当地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确定为工伤,积极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伤残十级。

   建筑公司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递交资料申请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经系统查询,发现罗某未参加工伤保险,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该建筑公司,罗某工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建筑公司承担,该建筑公司未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解析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罗某参加工伤保险,罗某发生工伤后相关费用应当由该建筑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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