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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期间,本应是孩子欢度假期的时刻,但在S52省道向西往马山县方向的路段却发生了一起小学生因横穿高速公路被过往车辆撞死的惨剧。近日,。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9日,余某驾驶川XX号小型轿车载桂某某沿S52省道向西往马山县方向行驶,遇行人李某某横过道路,余某采取措施避让不及,川XX号小型轿车碰撞行人李某某和道路设施,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桂某某受伤及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余某向原告李某某父母李某辉、蒙某支付了10000元,后余某向平安财保某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支付给余某10000元。
【审理概况】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余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尽管余某对事故无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某分公司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不超过10%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的赔偿比例,事发路段是高速公路,行人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余某对行人在高速公路通行的险情是无法预知的,故不应对余某责以过高比例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该院认为被告余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辉、蒙某1000元;被告余某赔偿原告李某辉、蒙某25290.2元;驳回原告李某辉、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高速公路对行人来说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区域,因为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当司机发现前方有行人时,往往来不及反应,刹车不及时而酿成惨祸。因此提醒高速公沿线的群众,切不可以掉以轻心对未成年儿童的监护和管理,加强对未成年儿童交通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因为进入高速公路玩耍嬉戏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要让悲剧重演!
来源:(版权归原著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上林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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