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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原告刘某的丈夫陈某将停放在于都县罗坳镇某沙石场的货车车斗翻起来维修,然后下车叫案外人曾某把水管的插座插上去抽水。之后,案外人曾某看见陈某扶着车门触电,于是大声叫喊,案外人华某听到后,出来看到车斗上方与上面的电线接触,接触点冒出火花,意识到可能触电,则立即关掉电闸进行抢救,但陈某依然触电死亡。
此后,刘某发现其丈夫陈某于2013年9月19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添安无忧”驾驶员意外身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止,保额为100000元,同时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应发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才予赔偿。但原告刘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由遭拒,。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发生于车辆驾驶过程中的问题。本案中,陈某系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触电死亡的,维修虽然不属于直接的车辆驾驶过程,但维修系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必要程序,也是任一车辆必然会发生的事实行为,因此,陈某发动车辆将车斗翻起来维修属于正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同时,从广义上分析,完整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不仅包括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也包括司乘人员停车、上下车的过程、因机动车临时故障而采取的推行(拖行)过程及维修等其他延伸过程。故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驾驶机动车辆过程”,根据保险条款“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原则,应当解释为广义的行驶过程。据此,陈某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驾驶机动车”过程,其意外伤害事故符合“添安无忧”驾驶员意外身故保险的理赔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保险合同向原告刘某赔偿保险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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