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消费典型案例(四)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3-30 04:03:54



近日,甘肃省消费者协会通报了,其中涉及消费者买房装修、日用品质量等问题。我们将陆续为您推出这些案例,希望以此震慑不法经营者,。



消协协助解纠纷


01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24日,庆阳市中村镇村民王先生到宁县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16年5月1日在宁县人保财险公司早胜营销部为父亲办理了16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6月父亲放羊时,被羊拉倒受伤住院治疗,王先生去保险公司营销部要求理赔被拒绝时,才发现保单险种是驾驶员人身意外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后,。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合同条款写的很清楚,这就是驾驶员人身意外险。消费者称,购买保险时,经营者并没有提示自己签的是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在办理过程中,也没有索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保单只填写了保险人的姓名年龄和身份证号。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办理保险业务时,经营者未能给消费者讲解所签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且没有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及相关手续。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人身意外伤害医药费共计2600元。


03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04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保险行业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发达完善,而国内保险行业又处于寡头垄断经营阶段,加之普通消费者对于保险业务本身的认知尚待提高,实务中因各类保险产生的纠纷正迅速攀升。本案中,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明显没有向投保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告知提示义务,亦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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