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限宽杆砸伤学员,学校保险公司均担责”案的裁判评析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1-02 22:26:07

 “驾校限宽杆砸伤学员,学校保险公司均担责”案

裁判评析

。对于本案的事故责任问题,不加评述,仅就其中的与保险有关的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在驾校训练时,车辆限宽杆滑落砸中学员致双脚骨折,因投保有驾驶学员意外伤害险,吴某将驾校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6月12日,.65元,剩余损失10421.43元由驾校承担。

2016年4月,吴某在驾校练习科目二时,吴某驾驶教练车路过限宽杆,车顶与限宽杆顶杆相撞。吴某遂登上车顶抬高顶杆,不料顶杆突然滑落砸中吴某的双脚,后被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2017年2月,经司法部门鉴定,吴某左、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等级均属十级,出院后的护理期限约需60-90日。另查,吴某在太平洋人寿许昌公司投保有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吴某遂将驾校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123867.55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某在驾校接受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驾校作为组织者和培训者,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没有任何经验的初学者,驾校教练应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其在吴某驾车经过限宽杆时有义务明确告知吴某该车辆不能通过或该限宽杆顶杆存在安全隐患,且有义务明确禁止学员上车抬高顶杆,驾校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应承担吴某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吴某投有驾培学员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其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核定,吴某的损失共计107561.43元,太平洋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共应赔偿吴某103754.65元,吴某超出保险项目及限额的剩余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0421.43元应由驾校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律评述】

1、责任险和意外险在保险中属于二个截然不同的险种,意外险属人身险的范畴,而责任险于财产险的范畴。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本案的驾校的责任,被保险人是驾校。而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会被致残的人(本案应是吴某)。若本案吴某如文中所述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可以依据伤残等级十级,结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保险金给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其申请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驾校应承担的驾校责任所导致的伤残等级赔付之间不重叠,即吴某可获取二笔款项,一是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伤残等级保险金,另一笔是驾校所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金。当然,若驾校投保了驾校责任险,则驾校应支付的款项,可以在赔付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之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从上述案件报道情况来看,如果没有猜错的话,本案索赔的应该的驾校责任险,而不是文中多次提到的“意外伤害保险”

2、文中报道,“吴某遂将驾校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即本案驾校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若吴某与保险公司单独建立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争议的应该是保险合同纠纷,把驾校列为被告显然不妥。若吴某仅是追究驾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纠纷,就算驾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驾校责任险,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也不妥。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是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报道中没有看到驾校怠于请求的内容。

3、文中提到“故其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显然也是错误的,驾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理应由驾校承担,保险公司承担的仅在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没有驾校先责任,保险公司何来责任险的支付责任?

在处理保险诉讼中,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各类保险的性质及其对应的保险责任,否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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